如:生產電池;銷售日用品;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經營范圍表現形式『一般經營范圍』指不需要行政許可部門審批、備案,企業可自由自主選擇經營的項目,此類項目由企業直接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并記載在營業執照上即可。『許可經營范圍』指某些經營項目應取得相關行政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后方可開展該業務。這意味著從事該項經營業務的最終確認需要營業執照與許可文件共同獲得。許可模式分為前置與后置:前置許可項目:指申辦營業執照前要先行取得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文件;如:互聯網經營服務(ICP),加工生產后置許可項目:指申辦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注明該項目后,方可向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提出審批申請,取得審批后開展經營活動;如:美容美發,食品流通經營,互聯網上網經營場所目前按照國務院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確認的前置許可項目共計41項后置許可項目共計148項。『備案經營范圍』指申辦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注明該項目后,方可向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備案通過后開展經營活動。如: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綜上:涉及前置許可、后置許可以及備案的項目,需要營業執照配合相關許可或備案文件使用才具備法律效力。由此可見,中國大陸地區對企業簡政放權的“松綁”還附帶以大部分后置許可模式進行管理,這仍然體現著行政機關對市場準入管控的無形之手,同歐美經濟市場準入相對寬松、但事中事后監督相對完善的機制尚有差距,我國還需要在正確方向的路上繼續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