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網站消息,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天津市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辦法的決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了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結合本市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本決定繳納資源稅。
二、本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石灰巖、其他粘土、礦泉水、海鹽、地熱等本市應稅資源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減征免征辦法作出具體規定。
三、石灰巖的征稅對象為原礦,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實行從價計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稅對象為原礦,適用稅率為每立方米三元,實行從量計征。
五、礦泉水的適用稅率為每立方米十元,實行從量計征。
六、海鹽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五,實行從價計征。
七、地熱的適用稅率依照本決定所附《天津市地熱資源稅稅率表》執行,實行從量計征。
八、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本市可以根據其損失程度減征資源稅,但減稅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的資源稅應納稅額。
九、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資源稅,水資源稅征收辦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執行。
十、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