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標代理注冊最近無意中發現這樣一個問題:商標能用“禪”這個字嗎?該問題的最佳答案是:禪、道這兩個字是可以作為商標來申請的。商標審查標準有這么一條,有傷害宗教感情的商標是不可以申請的。但是就以上兩個字的情況,出了作為宗教用語,也廣泛的應用于我們的生活中,是可以申請的。ps:一個漢字的商標可以圖形化后進行申請,表現形式不同是可以獲準注冊的。結果就有個網友把他的回答,大罵了一番。
那么注冊商標到底能不能用“禪”這個字呢?來,我們一起看下商評委怎么說!關于第21493480號“開心禪”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青島十念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請人因第21493480號“開心禪 ”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中雖然包含“禪”字,但是“禪”的意義和行為方式已成為比較普遍的健康養生方式,廣泛運用在普通民眾中,不專屬于宗教用語或宗教行為,不傷害宗教感情不會產生不良影響。與本案類似情形的商標已經大量核準注冊,基于審查標準的一致性,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經過大量而廣泛地宣傳及使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在實際使用中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的介紹。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由中文文字“開心禪”構成,其中“禪”字除在“禪讓”一詞中讀作“shàn”外,一般均讀作“chán”,為佛教用語或泛指佛教的事物,與“開心”文字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義發生實質改變,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保健等服務上,易傷害宗教感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另,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成都注冊商標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的情況與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提交的其詳細介紹的證據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合法性注冊的當然依據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還有許多這樣的例子我就不再說了,具體的大家可以自行登錄商標局的官網進行查看。從這些例子中我基本上可以為目前還沒出審查結果的那700多個“禪”字商標下結論了:兇多吉少,極有可能全軍覆沒!
所以,成都申請商標辦理想要用“禪”字注冊商標還沒有注冊的朋友們,趕緊打消這個想法吧,千萬別成為了我為大家普及商標知識的反面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