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稅辦法,經研究,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調整為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行 業 應稅所得率(%)
農、林、牧、漁業 3-10
制造業 5-15
批發和零售貿易業 4-15
交通運輸業 7-15
建筑業 8-20
飲食業 8-25
娛樂業 15-30
其他行業 10-30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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