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擁有一項發明后,都需要申請專利權,但是,我們的專利不僅僅只有申請人,還有我們專利的發明人。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很難分辨誰是專利申請人,誰是專利發明人?今天,小編就和大家好好的來捋一捋。
申請人、發明人定義:
專利申請人是指向專利局申請發明或者設計的當事人。申請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專利發明人是指對發明的實質特征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發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在什么情況下,申請人≠發明人
1、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工作或者利用企業的資源(設備、資金)完成本發明、實用新型、設計屬于職務發明設計的,除另有約定外,申請人為企業。
2、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利用自己的資源(設備、經費)完成發明、實用新型或者設計的,申請人屬于個人,設計人授予他人或者其他企業權利,另有約定的除外。
申請人權益
專利授權公告公布后,申請人即成為專利權人。專利權人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享有權利包含:
1.專有權。指只有專利人才有權制造、使用、銷售專利,享有專利專有權,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取得許可才能擁有專利產品的使用、制造、銷售權;
2、許可證。即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而言,專利權人(許可人)允許其他人(被許可人)通過簽署合同,在某些條件下使用其專利發明所創造的全部或部分技術。
3、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發明人的權益
經過對這項專利發明的認真研究,將依法支付獎金。具體規定如下:
《專利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不一致,設計人也不同意依照法律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方式和數額的,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勵。發明專利最低獎金不低于3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最低獎金不低于1000元。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因發明人完成發明創造或者設計人建議其附屬單位采納的,給予獎勵。
專利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達成協議或者未在專利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其他形式的專利實施許可。使用專利權的,應當提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不低于10%的使用費作為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