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18日修訂)第十七條二、申請材料 (1)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原件1份) (2)字號查詢證明(原件1份)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4)全體股東或發起人的資格證明復印件三、注意事項 (1)企業名稱一般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深圳(市) + 字號(商號) + 行業(或者行業特點) + 組織形式 (2)所用商號不得與其它已核準或注冊的相同行業或無標明行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商號)相同,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3)不得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4)不得與已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5)名稱冠“廣東”的公司,須符合《廣東省企業冠省名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6)企業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或者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或名稱不含行政區劃的,需符合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7)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8)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9)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二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10)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11)名稱還須符合國家其他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