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條件是什么?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融資性擔保字樣。
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融資性擔保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業務規范、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提高前款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八條申請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頒發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批準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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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資性擔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住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持股5%以上股東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或者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變更后的有關事項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的規定。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
(二)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批程序和期限,適用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四。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的融資性擔保責任承擔作出明確安排。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融資性擔保業務許可證辦理注銷手續,并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