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那么,工資涉及的個人所得稅也需要正常繳納嗎?
1、“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
一、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令第號)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國務院第586號令)。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殘疾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住宿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均按照工傷保險辦理。
那么,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是否符合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稅的規定?
2.“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屬于工傷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第三十條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三條職工發生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由此可見,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屬于工傷待遇,根據財稅〔2012〕40號文規定,可依法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待遇。
用人單位在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時,還應申報工傷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只有在申報工傷職工工資薪金所得時,才同時申報免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