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己公司借了350萬的老板,最后被罰了70萬個稅!
2021-10-18 09:34:27
老板:“我經營公司,錢屬于公司,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后的結論是,公司的錢是我個人的錢,我可以隨意使用,不用交稅。 真的是這樣嗎?也許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這個想法。難道我沒有權利控制自己的血汗錢嗎?為什么稅務局會來這里分一杯羹?老板不懂稅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他作為公司負責納稅申報的財務負責人不嚴格把關,那么公司就會發生大事!是兩個!1.在一家公司,老板需要買房子來改善他的生活,所以他從他的公戶借了350萬元來買房。 如果公司缺350萬,必須要整平賬目,所以公司的會計工作是這樣的:會計分錄:借款:其他應收款——老板借了350萬;貸款:銀行存款:350萬元;這筆貸款已經借了很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一直沒有歸還。 2.公司剛成立的時候,很多老板先把一筆錢轉到公司的賬戶上,然后轉走。老板把錢轉進去的時候,做了一個這樣的賬戶:會計分錄:借款:銀行存款和貸款:股本——老板拿走股份拿走的時候,還把提取的資金作為股東貸款掛在“其他應收款”下,很長時間都沒有歸還。 快樂稅提醒你!看似這些會計處理沒有錯,但在今年的“稅收嚴打”中,這樣做是致命的!會受到怎樣的懲罰?在對老板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地稅局在公司“其他應收款”項下發現了老板轉走多年未歸還的“借款”350萬元。稅務局的同志看到后拍了拍桌子:“這個還不錯,交稅!”!最后,根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將老板借的350萬個人所得稅評定為70萬元,少扣繳稅款罰款50%,即35萬元,共計損失105萬元。 政策依據:借款350萬元為何確認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文件(財稅〔2003〕158號),其中第二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內向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未償還,也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分紅,按利息計算”。 可見公司雖然是老板的,但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不可能把公司賬戶里的資金拿走,長期不拿回來做別的事情。 如果老板想向公司借錢該怎么辦?貸款形式: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板私人賬戶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公司貸款: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名下貸款:銀行存款后,拿到發票證明用途,可以是采購材料或其他允許費用,可以沖抵其他應收款。 借款: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借款:其他應收款或老板還款:借款:銀行存款/現金借款:其他應收款借款提醒:一般來說,老板向公司借款是違法的,除非是臨時借款、利潤分配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賬戶。 1.老板向公司借錢生產經營,可以提供相關發票證明。2.老板因為個人原因借錢,所以一定要有合適的借款合同,需要在一個納稅年度結束時歸還給公司。如果超過一年,根據稅法規定會被認為是個人利潤分配給老板,需要對這筆錢繳納個稅。 看到這里,項霆驚出一身冷汗,財務趕緊看看自己的賬本,是不是有這樣的稅務風險!快樂財稅顧問擁有10多年的工商財稅服務經驗。 為企業從注冊公司、記賬、商標注冊、工商變更、公司注銷等提供專業的財稅服務。,并解決他們的煩惱。 快樂財稅是財稅行業的服務標準制定者,讓世界財稅無憂,讓創業更輕松!歡迎來電咨詢400888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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