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2021-11-01 09:05:49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稅務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力參與疫情防控。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布系列公告,明確從2021年1月1日起,將實施一系列以疫情防控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為重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 指揮和防控疫情是職責所在。確保國家出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納稅人切實享受相關稅收優惠,為納稅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納稅服務,是稅務部門的首要任務。 為充分發揮稅收在支持疫情防控中的功能作用,幫助納稅人準確把握和及時適用各項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涉及支持防護救治、支持物資供應、鼓勵公益捐贈、支持復工復產四個方面的12項政策。 一、支持保護和治療1。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控臨時工作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2.個人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發放的醫療防護用品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是支持物資供應。3.對疫情防控重點防護物資生產企業給予全額退款;4.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5.納稅人為居民生活必需品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和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6.為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一次;7.衛生主管部門進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關稅。 3.鼓勵公益捐贈8。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捐贈的用于應對疫情的現金、物品,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疫情物品,允許稅前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10.為應對疫情無償捐贈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擴大捐贈免稅進口范圍。 第四,支持復工復產12。2021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和指南匯編一、支持保護和治療1。符合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控臨時工作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享受主體】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工作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府制定的標準包括各級政府制定的補貼和獎金標準。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疫情防控人員臨時工作補貼和獎金,比照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號)2。取得本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療防護用品的個人,取得本單位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不含現金),免征個人所得稅【享受主體】。【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單位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向個人發放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不含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號)二。支持材料的供應3。疫情防控重點防護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補貼全額退還【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防護物資生產企業【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防護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增量補貼全額退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21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最終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重點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增量退稅。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4.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收入免征增值稅【享受主體】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稅。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的具體范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的納稅人可以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相關證明材料應留存備查。 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相應欄目。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應開具相應紅字發票但未及時開具的納稅人,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紅字發票應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到期后一個月內開具。 已按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額和銷售額申報增值稅的納稅人,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次申報時調整。 已經征收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可以從納稅人以后應當繳納的增值稅中予以退還或者抵扣。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5。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務、服務及生活必需品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享受主體】為居民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必需品快遞服務的納稅人【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為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必需品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21〕36號)執行。 生活服務和快遞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說明》(財稅〔2021〕36號)執行。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快遞服務,免征增值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的納稅人可以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相關證明材料應留存備查。 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相應欄目。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應開具相應紅字發票但未及時開具的納稅人,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紅字發票應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到期后一個月內開具。 已按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額和銷售額申報增值稅的納稅人,可選擇更正本次申報或在下次申報時調整。 已經征收而應當免征的增值稅,可以從納稅人以后應當繳納的增值稅中予以退還或者抵扣。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8號)(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1〕36號)(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國稅函〔2021〕4號)6。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一次性稅前扣除【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計入當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疫情防控重點防護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方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情況的公告》(2021年第46號)的規定。 企業在申報納稅時,將相關信息填寫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一行。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7.衛生部門進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關稅【享受主體】衛生部門進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優惠內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衛生部門進口的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資免征關稅。 進口免稅物資可先按照或按照海關總署2021年第17號公告進行登記放行,再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6號)三。鼓勵公益捐贈8。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為應對疫情捐贈的現金、物品,準予在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享受主體】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贈的企業和個人【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 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國家機關和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的捐贈,應當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企業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應當采用“自主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將捐贈的全額扣除填寫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相應行。 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9.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的企業和個人,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享受主體】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物品【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物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收據函辦理稅前扣除。 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當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企業享受規定的稅前全額扣除政策的,應當采用“自主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將捐贈的全額扣除填寫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相應行。 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和填寫《慈善事業捐贈扣除個人所得稅明細清單》時,備注欄注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出具的捐贈接收函,留存備查,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10。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物資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主體】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物資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自己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到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政府。 上述優惠政策的申請截止時間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布。 按照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優惠待遇的納稅人,可以自主申報免稅,無需辦理相關免稅備案手續,但相關證明材料應留存備查。 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相應欄目。辦理消費稅申報時,應填寫消費稅申報表和本期減(免)稅明細表的相應欄目。 納稅人按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相應的紅字發票或作廢原發票,然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按規定開具普通發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應開具相應紅字發票但未及時開具的納稅人,可先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紅字發票應在相關增值稅免稅政策到期后一個月內開具。 已按免稅政策適用的銷售額和銷售額進行增值稅和消費稅申報的納稅人,可選擇更正當前報表或在下一次報表中進行調整。 已免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可抵減納稅人今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深圳0元公司登記稅和消費稅。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11.擴大疫情防控捐贈物資免稅進口范圍【優惠內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適度擴大《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疫情防控捐贈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1)進口物資將增加試劑、消毒用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擴大。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及來華或在境內的外國公民,直接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捐贈;國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 捐贈物資應當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并符合前述第(一)項或者《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規定。 (3)受援人應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單位。 省民政廳將指定單位名單通知當地海關和省稅務部門。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將予以退稅。 其中,已納稅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抵扣證明》向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由海關申請退還已征收的進口環節進口關稅和消費稅。 相關進口商應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進口免稅物資可先按照或按照海關總署2021年第17號公告進行登記放行,再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1)《慈善捐贈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2號)(2)《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6號)四。支持復工復產。2021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享受主體】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優惠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虧損的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景區管理)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 困難行業企業2021年主營業務收入必須占總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要求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并在2021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關于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的政策說明》。 【政策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有關稅收征管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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