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 企業之間無息借款,需繳增值稅嗎?
2021-11-18 09:05:17
人們經常問:企業無息貸款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具體來說,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討論:1。非企業集團單位之間無償出借資金,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作為銷售額;2.企業集團(含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出借資金免征增值稅。 企業集團內部(含企業集團)單位之間資金有償拆借,符合財稅〔2021〕36號文規定的統借統還條件,允許免征增值稅。 參考《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20號)第三條: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業集團(含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自由拆借資金免征增值稅。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1〕36號)第十四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 3.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1〕36號)第十九條第七項:在統借統還業務中, 企業集團內的核心企業或企業集團下屬的金融公司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東莞塘廈注冊公司的利息,利率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免征增值稅。 借款人向資金使用人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的,應當全額繳納增值稅(財稅〔2021〕36號)。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房地產附件注釋》第一條的注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貸款服務。 參考財稅〔2021〕36號文件第四十四條:納稅人有應稅行為且價格明顯偏低或偏高且無合理商業目的,或者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注:視同銷售行為)未銷售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近期銷售的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近期銷售的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平均價格計算。 (三)按構成計稅價值。 組成計稅價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值=成本×(1+成本利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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