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規定政策規定
(1)《關于相關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含網上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獲得的禮品收入。個人所得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企業贈送的優惠券、憑證、代金券、優惠券等具有價格折扣或折扣性質的禮品除外。
前款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會展業企業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計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會展業企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為自產產品(服務)的,按照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購進貨物(服務),按照貨物(服務)的實際購進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會展業企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和優惠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提供服務的同時贈送禮品,如通信企業向個人贈送話費、上網費、或話費;
3.企業根據消費積分給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金額的個人贈送禮品。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推廣會展業禮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對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金額的客戶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所得稅按“意外所得”項目按20%的稅率全額繳納。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第一條規定,個人獲得企業發放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獲得的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發放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互聯網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5〕40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發放的用于購買本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的非現金互聯網紅包只能由個人使用,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在一定程度上購買企業的商品或服務時企業退回的現金互聯網紅包。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互聯網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5〕409號)第三條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互聯網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偶然所得”項目的規定。
1.意外收入是指中獎、中獎、中彩票等意外財產的個人收入。(實施條例)
2.偶然收入,每次獲得一次。(實施條例)
3.意外收入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稅法)
4.偶然所得不屬于綜合所得,無需收取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也無需在次年3月至6月進行匯算清繳。(稅法)
實踐總結
順便思考問題
【示例】企業花920元買了一張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在企業慶典上贈送給單位外的個人。企業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按920元× 20% = 184元還是1000元× 20% = 200元代扣代繳?(答案見消息)
政策依據:財稅〔2011〕5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贈送的禮品為自產產品(服務),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按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購進貨物(服務),按照貨物(服務)的實際購進價格確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
深圳市辛凱財稅顧問有限公司
身邊的財稅顧問!
雙贏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才能玩得開心。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或業務需求,請隨時聯系我們。
服務熱線:400-888-2048
注冊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