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從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方便市場主體退出。
《指導意見》規范了簡易撤銷行為,明確了簡易撤銷程序的適用范圍,充分尊重了企業的自主權和自主性。《指導意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后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無債權債務的,可自行選擇辦理一般注銷手續或簡易注銷手續。同時,《指導意見》明確了企業不適用簡單注銷程序的幾種情況,如被列入非正常經營企業名單或嚴重違法違規承諾企業名單等。
《指導意見》簡化了企業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將全體投資者作出的解散決議(決定)、成立清算組、經其確認的清算報告合并簡化為全體投資者簽署的《全體投資者承諾書》,內容包括全體投資者對企業解散和注銷、清算工作的組織和完成等的決定。(見附件)。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只需提交《申請表》、《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者承諾函》(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止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止破產程序的裁定)、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投資者決議、完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本等。(企業
《指導意見》進一步簡化了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程序,規定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應首先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欄目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公告期為45天。登記機關應同時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同級稅務等相關部門推送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公告期滿后,企業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簡單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公告期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作出準予簡單注銷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