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企業貨物經營的概念
出口代理是指外貿企業或其他外向型企業受委托單位委托,為其銷售出口貨物和產品的出口業務。出口代理業務的特點包括:受委托單位有進出口權,不核算和處理出口貨物和產品的賬務,不承擔出口貨物的損益;在出口業務中,受托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委托企業屬于自營出口銷售類型。
二.關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規定
代理出口業務,自1995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代替受托方辦理退稅,受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出口貨物代理證明》。通常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實際結算后,由委托出口企業到主管出口退稅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錄入憑證的相關內容,并與相關電子數據核對后出具憑證。受委托的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貨物代理證明書》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協議;
2.委托方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貨物出口發票;
4.出口貨物核銷單(僅適用于出口退稅),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對委托人收匯的核銷單。
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一并申報出口或者收匯核銷的,還應當附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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