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收。這是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涉外企業所得稅法([/s2/)。按照維護國家權益、從寬優惠、減輕稅收負擔、簡化程序的原則制定。很多米邊肖對成都中外合資企業的所得稅進行了分析。
1.征收這種稅有兩種方法:
1、由納稅人按期申報和繳納。也就是說按年征收,按季度預繳。年末后五個月內結算支付,多退少補;
2.代扣代繳,即外國合營者從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時,匯出單位應按匯出額代扣代繳稅款。
二、稅收減免規定主要包括:
1.新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企業和農林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資企業,除利潤前五年減征所得稅外,未來十年可繼續減征15% ~ 30%的企業所得稅。
3.外國合營者分享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而未匯出的,可以不征收代扣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可退還再投資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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