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在國際貿易中,貨物出口國對出口到國外的產品或貨物在本國消費時應繳納的稅款或按照本國稅法已繳納的稅款(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進行退稅。
1.出口企業將空白色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企業出口退(免)稅憑證提交給除已簽訂委托合同/協議的貨代、報關行或國外進口商指定的貨代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合同協議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業務,企業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企業及其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單位(或企業、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假借出口企業名義完成的;
三、出口企業以自營出口的名義,出口同一批貨物簽訂采購合同,并簽訂出口代理合同(或協議);
4.企業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放行后,出口企業本身或貨運代理人委托的負責人修改貨物海運提單證書上的名稱、規格等內容(其他運輸方式,以承運人負責人交給發貨人的運輸單證為準,下同),導致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相關內容不一致的;
5.出口企業以自營名義出口業務,但不承擔出口貨物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是指出口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約定質量責任的除外);不承擔未按期限結匯導致無法核銷的責任(合同中約定承擔結匯責任的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文件、憑證、憑證存在問題而不予退稅的責任;
六、出口企業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中間商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出口退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出口企業從事上述業務之一,申報退(免)稅的,一經發現,收回該業務的退(免)稅,不再辦理退(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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