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注冊公司的過程中,由于對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注冊資本實繳制往往是唯一的選擇。但是現在注冊資本認購制度已經出現,創業者的選擇更多了。那么,你了解注冊資本認購制度嗎?我們來看看這篇文章。
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將實收登記制改為認購登記制;
最明顯的變化是,根據原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萬元,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首次對實收資本與出資比例也有硬性規定,需要在注冊時提交驗資報告。
自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以來,創業者只需根據自身經濟能力進行申報,無論這個數額有多少,都可以依法成立法人公司;不用交資本金,也不用在規定時間內把錢存入賬戶;注冊資本只要申報并寫入公司章程,就不需要斷腿驗資。
然而,隨著效率和便利而來的是風險。既然一個公司一美元就可以注冊,而且沒有繳足注冊資本的時間限制,那么現實中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如果公司章程注明注冊資本為1億元,那么一百年內資本就到位了,但實際股東只投入了1萬元。一百年之前,債權人不能打官司,債權人也就沒有精力去調查公司的真實資本。
宏觀來說,無論改革,都有風險。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如果被惡意使用,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還不夠成熟,社會信用一直在發展。在放開監管、增強市場活力的同時,還需要加強事后權利救濟機制和事前風險防范機制。創業者要根據自身實力確定注冊資本;在債權人合作之前,他們應該進行徹底的調查。當然,未來還會引入相應的監管體系,以提高改革帶來的風險,同時加強和完善企業的信用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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