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開展“春風便利征稅運動”,進一步優化服務,支持出口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延長2016年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申報期限。具體公告如下:
一、對于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服務和勞務,按照出口退(免)政策,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逾期申報的,國家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在2016年7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出口企業從事飼料加工業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2015年度飼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延長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的,2015年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7月15日。
4.如果發貨人出口貨物,發貨人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書》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15日。如按規定需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書》,委托方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書》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5月15日。
5.本公告所稱出口企業,是指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增值稅零稅率出口企業、其他單位和應稅服務提供者。
特此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