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s2/]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征收。國家稅務總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對納稅人取得的房地產和其他個人出租的房地產征收增值稅。
那么,地方稅務機關臨時征收的“納稅人通過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的不動產”包括哪些項目?地方稅務機關在實施征收時應該如何征收增值稅?
一、地方稅務機關的范圍
(一)所有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等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產,暫由當地稅務機關征收增值稅。
房地產收購,包括直接購買、捐贈、投資、自建、償還債務等多種形式的房地產收購,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可以看出,地方稅務機關暫收的房產基本上是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已經準備好,完成了初始登記和一般登記,重新上市交易的房產,俗稱“二手房”。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開發產品(商品房)。
(二)自然人個人出租的房屋、商品房等不動產,其增值稅暫由當地稅務機關征收。
二、出售房地產稅的征收方法
(一)按照5%預征用,然后申報
1.一般納稅人出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產(不含自建),選擇一般計稅方式計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產(不含自建)時,按照一般計稅方法征稅。
從事上述兩項業務的納稅人,以總價和額外費用作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在房地產所在地按照5%的預征收率預繳稅款,然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申報前按5%預付貨款
1.一般納稅人出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產(不含自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2.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其獲得的房地產(不含自建)(不含個體工商戶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出售的房地產)。
從事上述兩項業務的納稅人,以取得的總價和額外費用減去該房地產原購買價格或取得該房地產時的價格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上述計稅方法在房地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然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按5%的簡易稅率征收
其他個人出售所購(不含自建)房地產(不含所購住房)的,以所購總價及額外費用減去該房地產原購買價格或購買該房地產時的價格后的余額為銷售金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四)個人出售住房的免稅
1.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房屋,按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購買房屋2年以上(含2年)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適用于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以外的地區。
2.個人出售購買不滿2年的房屋,按5%的稅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出售已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銷售收入與房屋購買價格的差額部分,按5%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2年以上(含2年)對外銷售免征增值稅。以上政策僅適用于北京、上海、廣州、深圳。
三、個人出租房地產稅的征收
(一)非住房出租:其他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其取得的房地產(不含住房)時,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出租房屋: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照征收率的5%減1.5%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