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研究指南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s2/],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注:本條是對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的基本規定。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具體應注意以下三點:
1)單位和個人
一、“單位”包括一切單位,即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b“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中“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c、上述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內外單位和個人。
“境內”、“境外”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機構設在境內和境外;其他個人的住所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
2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
上述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銷售說明》執行。
③在中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
同時,符合上述(一)、(二)、(三)三個條件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第二條單位以承包、租賃或聯營方式經營,承包人、承租人或聯營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方、出租人或聯營人(以下統稱發包方)的名義經營,發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發包方為納稅人。否則,承包商應為納稅人。
注:本條是關于單位采取承包、租賃、聯營方式時納稅人認定的具體規定。對該條規定的理解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1)合同、租賃、附屬管理模式的理解
一、承包經營是指用人單位在不改變單位所有權的前提下,將單位承包給經營者,經營者以單位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按合同分享經營成果。
B.租賃經營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人出租給承租人經營,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實行獨立經營,租賃關系終止時返還租賃物。
C.關聯經營是指企業、合伙組織、個體戶或自然人與另一個經營實體達成依附協議,然后以該經營實體的名義進行獨立核算的經營。
(2)承包、租賃和聯營模式下納稅人的界定
單位以承包、租賃、電話等方式經營的,作為納稅人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以用人單位名義經營;發包人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如果以上兩個條件不同時滿足,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年度應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其他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個人不是普通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注:根據我國現行增值稅管理模式,增值稅納稅人是分類管理的,本次增值稅改革試點仍在使用,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劃分主要是以年度應稅銷售額、會計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為依據。他們的計稅方式、憑證管理、會計要求都不一樣,需要區別對待。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如何掌握年度應稅銷售額
一、年度應納稅銷售額計算
試點實施日(含)后,年度應納稅銷售額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的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跨境銷售額、按規定從銷售額差額中扣除的金額等。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營業期內。
試點實施之日前,為確認納稅人稅戶,確保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日前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將納稅人應稅行為年營業額折算為年應稅銷售額。應稅行為年度營業額的具體起止時間由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含計劃單列市)根據各省市實際情況確定。納入營改增試點范圍的應稅行為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蘇已確定計算其年營業額的具體起止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時,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的納稅人,其應納稅的年營業額按扣除前的營業額計算。
B.年度應稅銷售額標準
實施之日(含)后,年度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可以調整年度應稅銷售額標準。同時,銷售金額應為不含稅的銷售金額,如含稅,則按照應稅行為的適用征收率折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金額。如何轉換將在第四章詳細介紹。
試點實施之日前,全年應稅銷售標準也是500萬元(含)。但年度應納稅銷售額應按以下公式折算:年度應納稅銷售額= 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的營業收入總額÷ (1+3%),即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的營業收入總額為515萬元(含)。
(2)應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不含)。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應在國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同時,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且有應稅行為的納稅人,無需向國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資格登記手續。
(三)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特殊情況
A.其他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個人;
b、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常有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第一條執行。
試點實施日(含)后,上述納稅人選擇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試點實施之日前,年度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按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納稅人應按國稅部門下發的《營改增后納稅人調查核實確認表》要求勾選相應欄目,國稅部門不予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四)本條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聯系
A.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行應稅活動的,銷售貨物、勞務應當與應稅活動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企業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年度銷售標準。
[舉例]
商業批發企業兼營應稅行為項目,假設以下三種情況:
增值稅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85萬元,應稅行為年銷售額400萬元。由于商品和服務年銷售額達到85萬元,應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行為年銷售額505萬元。由于應稅行為年銷售額達到505萬元,應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批發零售業務年銷售額70萬元,應稅行為年銷售額450萬元。雖然總額超過80萬、500萬的標準,但商品和服務年銷售額不超過80萬,應稅行為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無需向一般納稅人登記。
B.非企業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銷售商品,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有應稅行為且不常有應稅行為的,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