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改革”無疑是每年兩會代表們關注的焦點。在今年的兩會上,財政部部長樓繼偉為十三五期間的稅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樓繼偉說:“十三五規劃綱要草案明確指出,要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s2/]所得稅制度。”
一時間,討論多年的“調稅起征點”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改革”的聲音所湮沒。正如樓繼偉所說,“單純提高個稅起征點是不公平的”。
雖然具體的稅制改革措施尚未落地,但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意味著將目前的11項分類收入進行適當合并,將工資、勞動報酬等經常性勞動收入合并確定為綜合收入;利息等股息收入和財產租賃收入等資本性收入為分類收入,建立“基本扣除+專項扣除”的稅前扣除制度,即在基本收入的基礎上適當增加教育、醫療等專項扣除。
這樣,在綜合收入相等的情況下,家庭負擔教育、住房、醫療的個人可以繳納更低的稅收。
其實個稅改革的初衷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讓個稅繳納走上更加科學合理的道路。長期以來,“高收入者多交,低收入者少交”一直被視為納稅標準。然而,在當前的社會生活中,由于教育、醫療和住房成本的增加,家庭生活水平不再完全由工資收入決定。
另一方面,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繁榮和發展,居民的收入結構也發生了變化,從以前的工資和勞動報酬收入,增加到資產收入在收入結構中的比重。從這個角度來看,單純以工資為標準來調整個稅起征點已經過時了。
因此,一直備受關注的“個稅起征點調整”可能已經難以適應當前社會科學合理調整收入差距的要求。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稅方式,不僅對綜合收入不同的納稅人按相同的累進稅率納稅,而且對綜合收入不同的納稅人按不同的累進稅率征稅,真正實現了“多收少得”的原則。
引用業內部分人士的觀點,單純提高工資收入門檻意味著“一刀切”,為了充分發揮個稅改革的作用,縮小貧富差距,個稅改革必須“改變稅制”,以實現“個性化”的新納稅政策。
誠然,由于個稅改革的廣度和復雜性,它仍然需要一個從“一刀切”到“個性化”的艱難改革過程。因此,在完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同時,要增強監管能力,注意避免“個性化”納稅體系中容易出現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