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證書的內涵和外延確定如下:
所謂出口退稅憑證,是指申請企業在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時,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銀行出具的結匯水單、外匯核銷單等證明文件。這些文件由海關、商檢和外匯管理部門管理和簽發。出口退稅憑證是企業或個人申請出口退稅過程中不可缺少的文件,也是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的重要依據。出口退稅是指稅務機關在出口環節依法將其他環節已經征收的稅款退還給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單位的活動。出口退稅制度的實施是國家鼓勵出口創匯的一項重要措施,旨在促進中國商品以不含稅的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并參與競爭。因此,對于已經在國內征稅的產品,如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特別是消費稅,在出口時將依法征收的稅款返還給出口企業,以保證中國商品在同等稅收條件下與外國商品競爭。因為出口退稅憑證可以辦理出口退稅,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就拿著出口退稅憑證的想法,以各種方式進行出口退稅詐騙。所以刑法要規范,不然國家的經濟命脈就毀了。
出口退稅憑證犯罪對象的具體外延由法律法規規定。包括海關蓋章的產品出口報關單、出口銷售發票和出口產品采購發票;銀行出具的出口結匯水單;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核銷單”。具體規定,如1994年1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1)購買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扣稅復印件)或普通發票。申請退還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出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字的《稅務(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
(二)出口商品銷售明細賬。負責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認真核對銷售明細賬和銷售發票,并加以確認。企業申請退稅時,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和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原則上應由企業在申請退稅時附上。但對于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騙稅行為的,可批準在三個月內延期計提。逾期未提供的,扣除退(免)稅。
(4)出口收匯憑證。"
此外,1995年7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還規定:“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貨物,委托方在退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委托方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收匯核銷單(僅限出口退稅)。如果出口代理協議規定受托方收取外匯,委托方必須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不含出口退稅)”。受托方將代理機構出口的貨物和其他貨物一次性出售給外國投資者的,委托方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復印件(不含出口退稅)。
(4)出口代理協議復印件。
(5)提供銷售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