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海關總署廣西分署,中國海關各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家可持續發展改革委員會2018年6月對非住宅用天然氣價格的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的規定以及2010年初之前的“中東天然氣”項目,將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計劃
現將《關于困難的通知》(財稅字〔2011〕39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進口天然氣稅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17〕41號)修改并明確通知如下:
三、本文件下發前,退庫手續已同時辦理,根據本文件明確規定,允許變更。
特此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