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商務部發布
《關于開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專項檢查的通知》(稅總函[2016]445號)
),為確保營改增試點順利實施,進一步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務的支付水平,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部分納稅人因各種原因拒絕開具發票、要求受票人額外護照或證明材料和發票明細與經營管理具體業務情況不符等困難,決定由報稅軟件組織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情況進行大規模檢查。
檢查的范圍和細節
一、在檢查范圍內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啟動營改增制度改革以來,對納稅人發票使用情況(重點項目為零售和商業服務業貧困納稅人)以及定點行政機關開票、開具發票和注銷發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
二、檢查細節
1.納稅人的發票是法律法規開的嗎
納稅人出售運費、勞務、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時是否以各種理由拒絕投票;違規是否要求買家提供額外護照證明報稅軟件使投票日變得困難;是否隨意更改產品名稱等錯誤開票;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買方事后索要紙質普通發票,納稅人提供嗎?
2.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合法嗎
稅務機關是否嚴格按照支付公共服務的法律法規開具發票,是否額外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護照或其他證明材料,是否核實納稅人申請開票的明細是否超出業務范圍。
3.稅務機關的發票開具和注銷是否合法
稅務機關是否根據納稅人制造管理和發票使用的具體情況適當開具發票,以滿足納稅人制造管理的適當需要。稅務機關是否在《商務部關于營改后進一步加強定額與地租發票銜接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6〕192號)規定的期限內,嚴格注銷地稅行政機關開具的發票。
4.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政治宣傳咨詢是否到位
稅務機關是否積極宣傳相關稅制改革,加強納稅人發票領、開、存相關制度規定的政治宣傳,消除社會對增值稅發票開具各方面的誤解。
5.稅務機關是否及時處理客戶對發票的投訴。
懲罰和監督
稅務機關立即糾正了無票日、難票日、錯開票等行為,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必備》及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虛開發票的,移送檢驗機構。如果查實納稅人有發票違法行為,會通過金融機構網站和媒體公開披露,增加社會反腐范圍。同時,將違法違規行為納入納稅人的金融機構記錄,并按照《繳納金融機構高評價基準和高評價辦法(試行)》的明確規定,今年繳納金融機構高評價時,金融機構高評價基準分值應扣除或判定為D;觸犯法律的,按照《重大稅收違法犯罪案件數據公布的必要性(試行)》的明確規定,列入稅收清單。要對稅務機關的發票進行檢查和改革,不規范,發票開具不合理,行政機關在第一時間開出了不交地租的發票。
稅務機關應統一發布政治宣傳信息,督促納稅人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張貼溫馨的納稅申報軟件提示,并告知購買方,符合要求的只能向銷售方索要增值稅發票(含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公布負責投訴舉報的稅務機關電話,接受購買方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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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專項檢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