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補償是否納入成交價格
房屋開發企業以貨幣資金、用具、資產等個人經濟發展利益支付拆遷補償。根據國稅發〔2004〕134號文件規定,房屋開發企業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支付的拆遷補償,應當納入契稅交易價格。
拆遷補償費契稅處理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以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的拆遷補償應納入交易價格,如房屋拆遷支出。
(二)拆遷補償金額應當準確確認。拆遷補償以貨幣資金支付的,應當以具體支付金額為準。拆遷補償以非貨幣資金方式支付的,相關合同約定的金額輕率的,按照約定的金額確認。相關合同協議沒有約定金額或者約定金額明顯偏低且未強制執行的,房屋開發企業以在土地上開發的產品以外的器皿和資產支付拆遷補償的,行政機關應當參照器皿和資產的輕率商業價值核定工資避稅金額;開房企業用土地上開發的產品支付拆遷補償的,按以下方式支付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應當參照開發產品的已納稅避稅主體的建設和生產成本核定配額。
(三)拆遷補償安置完成后,國有土地使用證還應審核批準繳納稅費。
二、城市規劃配套費納入交易價格繳納稅費
到目前為止,在房地產開發業務中,城市規劃配套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房屋開發企業收取中央確定的城市規劃配套費國際標準,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另一種是房企需要根據與中央政府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市級機關工資避稅籌集資金建設配套公共設施。
國稅發〔2004〕134號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國有土地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全部經濟發展個人利益,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城市規劃配套費和市政當局在建設項目中的配套公共設施支出。
城市規劃配套費契稅處理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必要的融資市政配套公共設施支出一般發生在國有土地使用債券兼營后和房屋開發項目開發階段。房企應在支出的具體發生地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批準繳納契稅。
(二)房屋開發企業需要籌集市政配套公共設施建設資金的,應當以市政配套公共設施支出為契稅依據。
3.契稅交易價格中是否扣除了土地的后期成本
一般來說,房屋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已經在一級開發,并盡早由松柏變為耕地(后期已開發的土地,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一般來說,土地出讓價格包含后期成本。根據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程序接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土地交易總價征收契稅,不扣除后期土地成本。
四、轉讓劃撥土地繳納土地出讓金是要交稅的
房屋開發企業將原圖紙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應當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國稅發〔2000〕14號文件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準后轉讓,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人應當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土地收益,并繳納契稅。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開發企業將原圖紙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再轉讓的,應當繳納契稅,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也應當按時繳納契稅。
5.未完成的房地產轉讓是否繳納契稅
房企可能會因為各種因素轉讓爛尾樓。根據國稅發〔2007〕162號文件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及附屬建筑物(包括在建私房、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給他人的,按照轉讓總價征收契稅。
6.保障性住房建設所承擔的土地是否繳納契稅
根據國稅發〔2012〕82號文件規定,房屋開發企業接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并在該土地上代表中央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契稅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即經濟適用房的公共設施也要交契稅。
七、改變國有土地實物屬性的契稅處理是否準確
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房屋開發企業因開發需要改變國有土地用途的,如由土地工資避稅變為商業公共設施、由商業公共設施變為住宅用地等,需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簽訂新的出讓合同,并繳納土地收益及相關費用。國稅函[2008]662號文件規定,因土地用途變更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是因土地變更應返還的土地收益和其他應返還中央的費用。
八、零地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繳納稅費
國稅函[2005]436號文件明確規定,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應納稅。不得因降低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省、自治區對房企城市規劃配套費契稅征收規定減免土地出讓金。也就是說,對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開發企業繳納的城市規劃配套費征收契稅,不應因市政當局配套公共設施費的減少而減免契稅。
九、合伙人建房契稅的處理是否準確
合伙人建房是指一方出土地,另一方出資金,共同建房,完工后按照約定的方式重新分配房屋。合伙人的房屋建設大多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本質上,大部分都是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部分原有房屋。兩國自建房屋再分配不涉及房地產權屬轉移。
國稅發〔2000〕14號文件明確規定,甲單位擁有土地,乙單位提供資金共同建房。乙單位獲得有償避稅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屬于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組織法》的明確規定,契稅應向乙單位征收,計稅依據為乙單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上述估價單位共同建造和分攤自有房屋,不轉移所有權,不征收契稅。
十、轉賣房屋使用權契稅處理是否準確
國稅函[1999]465號文件明確規定,房屋使用權和房屋產權是兩種不同物理屬性的所有權。根據現行契稅的明確規定,私有房屋使用權轉讓不屬于契稅征收范圍,不應征收。
十一、安置房建設支出契稅處理是否準確
安置房建設支出,是指房屋開發企業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發生的建設工程支出,竣工后無償移交給安置戶,或由中央政府按約定價格回購。
上述安置房建設支出屬于住房開發企業承擔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個人經濟發展利益。根據國稅發〔2004〕134號和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的規定,應征收契稅。
十二、售后服務對出租房地產契稅的處理是否準確
投資售后服務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資金轉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
國際融資
租賃公司后,資金從
國際融資
把公司租回來的行為。
投資
在售后性服務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將房產轉售給國際金融租賃公司時,必須將房產支付給國際金融租賃公司的個人財產。
根據國稅發〔2004〕82號文件規定,公司開展售后服務回租業務,并承擔租賃房屋和土地所有權的,按規定征稅。售后服務回租合同到期,租賃物回購原房屋和土地所有權的,免征契稅。即
投資
在售后服務性回租業務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國際金融租賃公司轉售房地產時,國際金融租賃公司應支付
契稅
;房企回購前述房地產,免征
契稅
。
十三.房地產開業商業契稅審批繳納周是否準確
(a)確定一般契稅的批準和支付周
不同于明確規定房地產業務涉及的增值稅審批期和繳納期完全一致,契稅審批周和繳納周不同。《契稅組織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納稅義務發生之月起10日內向土地、私房所在地契稅征收管理機關繳納稅款,并在契稅征收管理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一些省、自治區已經明確規定了契稅的繳納期限。如《成都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繳納期限疑難問題的批復》(函[2004]208號)明確規定,成都市契稅繳納期限明確為:繳納責任發生之日起(即土地、私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簽訂納稅之日, 或取得土地、私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其他具有實物屬性的票據納稅之日),土地、私有房屋權屬一并管理。
(二)類似情況下契稅審批周的確定
房地產企業在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兼營后發生的下列費用,也應核定繳納契稅。
1.房屋拆遷及返還支出
2 .市級機關配套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支出
3.搬遷房屋建設支出
4.未竣工房地產轉讓
5.土地出讓金由劃撥土地出讓金支付
上述支出應在具體發生(或結算)月內十日內同時向稅務征收管理機關申報,并在稅務征收管理機關批準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結合當前大多數稅務審批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我們也可以參考一下
增值稅
在審批期限內,于上述支出具體發生(或結算)之日的次月9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