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商務部和國家林業局聯合發布了《實施
關于幾個問題的新聞稿(以下簡稱“新聞稿”),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礦山,在充填開采和衰竭期分別減免資源稅50%和30%,實行備案管理模式。
《新聞稿》明確了兩類減稅礦山的具體條件和減幅。充填采礦是指隨著工作面的推進,將廢石、廢水、廢渣、建筑垃圾和合格充填材料充填到采礦空或分離帶等內部空區域的采礦方法。建筑物、鐵路線和海水下充填開采非法開采的礦產(以下簡稱“三次”)減征50%的資源稅。“三次”的明確范圍由省級稅務機關與同級交通部門協商確定。這種充填開采礦山應同時滿足三個前提條件:一是采用適合先進設備的膠結或膏體充填方法;第二,采礦空區域應完全覆蓋和填充;三是妥善保護地下水和熔巖的生態環境。
枯竭期礦山是指剩余可采儲量降至原設計可采儲量的20%(含)或剩余公共服務年限不超過5年的礦山。原設計可采儲量企業節稅不具體的,折耗期以剩余公共服務期為準。處于枯竭期的礦井是由開采單一礦井下的中小型企業決定的。對于特定開采期超過15年的枯竭期開采的礦產,資源稅將減少30%。
降低資源稅,實行檔案管理模式。納稅人第一次批準減稅時,應區分填報礦業減稅和貧化期礦業減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新聞稿明確規定了兩種類型的減稅申報信息。《新聞稿》要求責任稅務機關向社會公布享受資源稅減免的納稅人名單,公示內容包括注冊商標和享受減稅的減稅項目;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對不符合減征資源稅前提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其停止享受減免稅優惠;已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補繳減征的資源稅和附加滯納金;提供虛假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及其法律法規的相關明確規定處理。
《新聞稿》強調,享受礦山減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枯竭期,如果礦產可采儲量增加,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耗盡期仍符合礦山減稅前提的,違法履行繳納責任;沒有違法繳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納稅人開采、銷售應稅礦產(同一業務)同時滿足兩個以上減免稅政策進行資源稅申報,納稅人自由選擇享受其中一項外商投資企業節稅,不得疊加適用。
新聞稿應在發布后一個月內生效。對于2016年7月1日至新聞發布實施日之間尚未辦理資源稅減免稅備案的減免稅事項,相關減免稅事項按照新聞發布的相關明確規定同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