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關于合理避稅的基本概念。會計人員應該知道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比如下面兩張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
第一種:第一次購買電子設備進行增值稅稅控,根據政策,可以抵扣應納稅額,所以不需要認證。
政策依據:
根據司法部國家合理避稅研究所
金融事務
我局《關于提高增值稅消防系統特種設備和新技術成本降低增值稅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2〕15號)明確規定:“1 .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含獨立售票機)所支付的費用,可由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
注意:
(1)增值稅一般納稅兩項費用從應繳納增值稅金額中扣除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抵扣聯,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以上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認證;
(2)首次購買稅控電子設備取得的普通發票,不能抵扣增值稅!
第二種:獲得的黃金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即正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
政策依據:
(1)根據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修訂局
增值稅
< 關于合理避稅p>《關于使用專用發票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明確規定,紅色字母專用發票不提交稅務機關認證。(2)根據商務部關于紅字
增值稅
商務部2016年第47號新聞稿第一條明確規定,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并已用于審批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工作中填寫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單》(以下簡稱“新系統”)。填寫數據表時,不要填寫相應的藍色專用發票數據。暫按數據表中所列增值稅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取得賣方開具的金字專用發票后,與數據表一起作為會計憑證使用。
因此,收到的黃金增值稅專用發票無需認證,應轉出當期進項稅。
知識補充:
(1)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證明一致,也不一定允許抵扣增值稅,如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免稅項目、簡單納稅項目等;
(2)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認證;
(3)增值稅抵扣不一定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抵扣聯包括從境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大米銷售發票、開具的大米收購發票、取得的通行費發票、購買的公共服務、資產或資產,以及從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取得的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