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1:“審批”變成“登記”制度
根據18號新聞稿第一條,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從審批制到登記制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事項由增值稅納稅人辦理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同時進行。
在明確的注冊程序中取消
金融事務
行政機關批準程序后,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交的登記信息數據進行核對確認,納稅人即可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
亮點2:簡化一般納稅人資格和并發程序
根據18號新聞稿第二條,一般納稅人兼營資格登記手續時,只需提供金融登記護照,填寫登記欄,仍按原政策提交即可
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在事后做一般納稅人登記,取消調查檢查程序。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登記信息后,財務人員應
增值稅
在分行注銷過程中,核查征管系統中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數據和財務登記數據。如果分行注銷過程中的數據完全一致,則視為符合填表要求,事后登記。數據不完全一致或填報明細不全的,視為不符合填報要求,應根據具體經營管理情況,當場告知納稅人變更財務登記數據或重新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告知方式可以是書面或口頭。
亮點三:納稅人根據零星納稅人選擇繳費的程序存在差異
根據18號新聞稿第三條,年應稅營業額超過司法部、商務部規定的國際標準,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納稅人,可以在普通納稅人和零星納稅人之間進行選擇,選擇的依據是中小企業的具體經營管理狀況。納稅人年度應稅營業額超過國際規定標準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準備選擇零星納稅人支付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選擇零星納稅人支付情況的書面說明。
同時,18號文第三條規定,除一批工商業戶以外的個人年度應稅營業額超過國際規定標準的,應當由零星納稅人支付,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說明選擇由零星納稅人支付的狀況。
亮點4:營業額超標后,減少同時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限
按照原政策,納稅人年度應稅營業額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的,應當在審批期限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18號新聞稿稱,如果納稅人年度應稅營業額超過規定的國際標準,則需在審批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從期限上看,將分支機構的注銷流程減少一半。
亮點五:資格頒布當年自主選擇
按照原政策,納稅人從稅務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的1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組織法》第四條計算應納稅額,并按規定領取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比如某商業中小企業(非新開業納稅人)于2014年5月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從2014年6月起只能按規定領取和使用增值稅發票。根據18號新聞稿,除司法部和商務部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可選擇1月1日或次月1日為一般納稅人資格公布日,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規定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上例中,如果商業中小企業(非新辦納稅人)在2015年5月份同時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那么中小企業可以選擇在2015年5月1日或2015年6月1日起發放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