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研究所
國稅函[2010]39號《關于建筑物征收管理困難問題的通知》規定,跨地區(指副省級、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建筑物征收管理困難具體為:
1.跨地區建筑企業實行總支機構制的,應當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的規定,按照“綜合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統計清算、財務劃轉”的必要計算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2.跨地區建筑企業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公司前提的項目管理部(包括工程建設指揮部和與項目管理部有相同物理性質的合同段),由總政機關注冊的上海辦事處或二級分公司統計計算,企業所得稅按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必要性計算繳納。
3.各地
與國稅函[2010]39號文相抵觸的行政機關單獨制定的征收管理文件不得停止執行并予以糾正;根據規定,不應提前繳納和征收
第一時間將稅款返還給企業。如不按國稅函[2010]39號文要求改正,由國家稅務總局按執法合同的有關規定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