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
母公司需要評估子公司部分。評估后的總資產是否可以作為子公司的注冊資本?
回答:
法律不禁止使用子公司的評估總資產作為融資。
2
。問:
如果有評估增值,母公司是否需要按照增值額繳納中小企業所得稅?
回答:
中小企業應納所得稅(適用于
稅務
工人們討論普遍性是否適用
稅務
搬運)。
三
。
問:
子公司取得的資產,經評估增值后,可以按照商業價值入賬,計提折舊或抵扣為應納稅生產成本凈利潤。有可能嗎?
回答:
在會計上,子公司應根據其在母公司的原始溢價商業價值,對接受母公司投資的原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但母公司以總資產評估值為基礎確定子公司注冊資本和實收資產的,為避免資產準備的正價值,子公司個別流程層可以接受該有限公司注冊流程的部分資產和負債按照評估值入賬。
如果不采用普遍稅務處理,子公司可以不計后果的商業價值作為這些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如果稅基與會計業務價值有差異,則按“中小企業”處理
會計準則
18號——所得稅明確規定了有限公司注冊過程中是否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一般是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