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四十二條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簡單地說就是:將原來的申請中可能存在的發明創造的一部分分出來。如果你的后來申請的內容不屬于原來申請中可能存在的發明創造,是新的發明創造了,那就不屬于分案申請了。那么專利分案又能帶來什么好處呢?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一下專利分案的提出方式一般有
1、在遞交專利申請時主動提出;
2、在審查過程中由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提出。
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原申請發出授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后,或者分案申請的原申請已經被撤回或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或者被駁回并已生效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下面為大家帶來的就是專利分案所帶來的好處
一、保證授權率和申請量。
如果企業需要多個專利,但是技術研發的量并不多,可以采取這種方式。等到專利下發的審查意見認為沒有什么大問題可以給予授權時,申請人就可以主動提出分案申請。這樣既保證了授權率,又保證了申請的量。
二、提高專利授權率,節省專利授權時間。
因為專利是通過人工審查的,而個體對技術的理解都是有偏差的,那么就很有可能發生審查員多次下發審查意見,申請人多次溝通卻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
而此時如果提出分案申請的話,由于專利審查是采取隨機派件的方式分配審查員的,就等于有機會“更換”了審查員。等于有了一次重新審查的機會,而因為不同審查員對技術的認知不同,專利獲權的成功率也會大大提高。節省授權時間。
三、享受更多權益,增加經濟收益。
分案申請增加了申請人的專利儲備,為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政策資金等多種政府資格認證增加籌碼。專利申請人也可以因此而享受到更多的專利權,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
四、對專利的布局“保密”。
專利是通過公開換取保護的。一旦公開,競爭對手也可以了解到自己的技術結構。而申請人如果前期把一個系列專利作為多個專利進行申請,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可以迷惑競爭對手,為競爭對手設置路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