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于社會公眾快速識別企業經營內容,大多數初創企業經常會選擇特定行業的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標識的組成部分,然而,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此類帶有通用名稱的商標,對企業整體商標策略確會產生一定的限制。下面呢開心財稅小編就來給大家談談標識中通用名稱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影響吧,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
商標的保護范圍,即在何種程度和范圍對第三人商標和標識具有排斥力,除標識本身的顯著性外,還需要根據標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的認知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帶有行業通用名稱的商標,由于經過長期的使用及大范圍的廣告宣傳,該通用名稱與商標標識的其他部分構成了完整的統一體,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依然會產生限制。
具體而言,帶有通用名稱的標識,經過長期使用和大量的廣告宣傳,在相關消費者心目中與使用該標識的商品或服務形成了較強的對應關系,甚至形成了更強的一一對應關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中指出的: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此時構成馳名商標的標識是作為整體的【XX食品、XX文化】而非單獨【XX】,亦即,該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太可能完全擴張到【XX】標識。
此外,在商標異議、無效、侵權等行政或民事案件中,認定在后使用行為不當或侵權的判斷標準為相關消費者的混淆可能性。即系爭商標與在先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標所標識的商標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
在其他商品和服務項目上進行混淆可能性判斷時,就標識本身而言【XX文化】商標作為一個整體,無法分割,在相關公眾中,【XX文化】會強化或擴大與其他含XX字樣標識,如:【XX國際】之間的差異性。也就是說,相關公眾在看到【XX文化】標識時,容易與【XX國際】等標識區分開,從而相關裁判者容易得出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認定,最終較難抑制其他企業的模仿。
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普通商標如此、馳名商業也不例外。基于我國商標重注冊輕使用的長期實踐,馳名商標產生的異化和認知誤差,仍然需要司法實踐足夠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