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通過對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彌補商標分類注冊制度的不足,維護知名商標權人合法權益。那么全類注冊是否可以替代馳名商標呢,下面開心財稅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吧。
商標法的全類注冊即通過對未使用類別進行商標注冊,以達到排斥在后注冊的目的,最終同樣維護善意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從表面上看,全類注冊和馳名商標具有類似的功能,受到很多市場經營者的熱捧。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二者之間卻存在沖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對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第三條規定,(一)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人民法院對于所涉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原告以被告注冊、使用的域名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裁決支持其主張的,如果訴爭商標注冊未滿五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后,可以按照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審理;如果訴爭商標注冊已滿五年,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
因此,根據按需認定的原則,涉案商標已經存在全類注冊,行政和司法裁判者有權不予馳名認定。可以說,全類注冊是中國商標保護重注冊輕使用制度之下生出的畸形果實,盡管對于初創企業而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遭受搶注的風險;然而,對于大多數企業而言,無疑是巨大的負擔。此外,大量的全類申請,亦浪費了有限的標識資源,對于未能發展壯大而又已經全類注冊的商標,對在后善意使用者而言,則構成了重重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