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但是在申請時總會遇到和自己相似的商標,那么這時候商標局是如何處理相同或相近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呢,下面就跟著開心財稅小編看看吧。
一、一般原則——看誰先申請
①在實踐中會出現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情況。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按《商標法》規定,誰先申請商標注冊,誰就是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
②誰在先申請商標注冊,以商標局確定的商標注冊申請日為準。那么,如何確定商標注冊申請日呢?按《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手續齊備并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商標注冊申請日;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需要補正的,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仍以商標局第一次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商標注冊申請日。申請手續不齊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的,或者補正期限屆滿申請人未予補正的,不存在商標申請日。
二、補充原則——看誰先使用
①不同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別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商標在先使用人為商標注冊申請人。
②如何證明在先使用?不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權利。因此,企業保存帶有日期的商標最初使用的資料,具有重要意義。
三、抓鬮——看誰運氣好
①如果不同申請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相同的或相似的商標,不同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并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協商的結果可以是各方同意由某一申請人申請注冊,也可以由全體或部分共同申請注冊。但自行協商并不是強制的。
②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不同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