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但是如果是在廣告中呢,下面開心財稅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講廣告中出現他人商標涉及的法律風險吧,希望可以幫到您。
一、商標侵權風險
《商標法》第57條規定了七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常見的如,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的作用是識別商品的來源,如果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造成了混淆,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無論該行為是將商標直接用于商品的包裝、說明書中,亦或用于商品的宣傳或廣告中。常見的廣告中的涉及商標侵權的行為主要包括:
1、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服務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直接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生產、銷售、宣傳中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將會使公眾對商品產生誤認或者誤解,從而構成了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例如,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下稱內蒙古小肥羊)訴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飲連鎖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周一品小肥羊)一案中,內蒙古小肥羊擁有第3043421、3092512、3420327、3878260、4098504號“小肥羊”文字、圖文組合商標,均核定使用于第43類的飯店、餐廳(館)等服務上,第3043421號商標曾于2004年11月12日被認定為餐廳、飯店服務上的馳名商標。被告在其門店招牌、服務員胸牌及菜單上使用一品小肥羊標識、在餐具和火鍋電磁爐上使用含有“小肥羊”字樣的商業標識,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涉案商業標識使用了小肥羊注冊商標最具顯著性的文字構成要素,易使相關消費者混淆,且雙方服務類別一致,因此周一品小肥羊行為屬商標侵權行為。
2、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
如果廣告中雖然出現了他人的注冊商標,但是廣告主并非將注冊商標用于“相似商品”,并未對造成公眾的混淆,可能不會構成商標侵權,但馳名商標除外。如果使用的是馳名商標,無論是使用于何種商品或服務,均可能侵犯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
例如: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與佛山市依諾陶瓷有限公司、北京裕隆依諾經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i],原告卡地亞是一家著名的珠寶首飾公司,在多個類別上注冊了“Cartier”、“卡地亞”商標,被告在網站、宣傳展板等各種宣傳材料中使用原告的注冊商標,用以宣傳瓷磚商品,并且還有宣揚“卡地亞”商品魅力和自身瓷磚商品的優質品質相結合的文字。雖然原告在瓷磚商品類別并未注冊商標,被告也未在原告同種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但法院認為該品牌擁有悠久歷史,在中國境內為公眾所知曉,屬于馳名商標。被告在自身商品的宣傳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商權專用權。
二、商譽權侵權風險
廣告中使用他人商標也可能構成商譽權侵權,常見的如比較廣告中,部分經營者可能會通過對不同商品的對比、以貶低競爭者的方式為自己產品做宣傳,此時可能構成商譽權的侵犯。
例如:太極集團涪陵制藥廠訴上海羅氏制藥有限公司、羅氏(中國)有限公司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侵權一案中,被告羅氏上海公司在被告羅氏中國公司注冊并持有的網站上以及在其印刷的宣傳手冊中,將原告涪陵藥廠生產的“曲美”減肥藥與自己生產的“賽尼可”減肥藥進行不恰當比較稱,稱曲美不如賽尼可安全,賽尼可是目前最安全的減重藥物等;在《賽尼可—你可以信賴的長期合作伙伴》手冊中將賽尼可與西布曲明(曲美)的作用機制進行比較,稱西布曲明有嚴重的副作用等,其實質在于夸大并突出曲美的不足,進而起到貶低曲美的作用。該行為屬于對涪陵藥廠生產的曲美藥品的貶低行為和對藥品與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的不當行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行為已損害了涪陵藥廠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不正當競爭風險
廣告中的商標使用行為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在路易威登馬利蒂訴上海鑫貴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海國際麗都置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兩被告在宣傳自己的房地產項目時,在其大型戶外廣告中使用“LV”注冊商標,且標有“LV”注冊商標的手提包處在廣告畫面中最顯著的位置。原告認為兩被告利用“LV”商標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關受眾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房地產項目的知名度,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而且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LV”手提包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被告突出巨幅廣告中的模特和模特的“LV”手提包,抬高樓盤形象,通過搭便車的方式利用原告資源,獲得了其本不應有的比其他競爭者更有利的優勢地位,不正當地獲取利益,擾亂了誠實信用、平等公平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