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那么遇到商標異議如何處理呢,下面就跟著開心財稅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1、商標異議如何處理?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之日起規定時間內進行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2、不進行答辯會怎樣
對商標申請人來講,可以選擇答辯也可以選擇不答辯,這并不影響異議程序的進行。但從異議實踐的情況來看,商標申請人如能針對異議理由,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對于商標局作出異議裁定是有一定幫助的。
商標被異議如果選擇不進行答辯,那么該商標就會直接進入異議程序,由異議處審查員公平的根據異議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做出裁定,這個結果明顯是偏向異議人。異議人的理由一旦充足,商標就會被視為商標注冊無效,不予準注冊。
3、答辯時應該注意什么
被異議人的答辯應包含有以下內容:
(1)人的主體資格
必須是被異議人或是被異議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標異議答辯如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須附送《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異議裁定,制作異議裁定書通知異議雙方當事人。
(2)有明確的異議理由
針對異議人在“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異議人應提出相應的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的充分與否,將有可能對異議案件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注意事項
1、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并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于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2、關于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將擬后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