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那么商標起名如何避開欺騙性陷阱呢,下面開心財稅小編帶您來看看吧。
一、欺騙性界定
帶有欺騙性是指商標標志的文字、圖形等掩蓋了該標志所使用商品在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產地等方面的真相,足以使公眾對商品的真相產生錯誤認識。換言之,帶有欺騙性是指因標志外觀與產品實際不符而具有的欺騙性。此種欺騙性須達到足以使公眾產生錯誤認識的高度蓋然性,如果基于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和認知能力,標志不致引人誤解,則不應認定標志帶有欺騙性。
企業為更好地宣傳和推廣產品,將對產品的美好愿景融入商標之中無可厚非,但如果不切實際隨意取名,此種凝結在商標上的美好愿景可能因帶有欺騙性而碰壁。
二、相關公眾為欺騙性判斷主體
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比如醫學雜志的相關公眾是醫院、制藥企業、醫藥經銷商、醫生、患者等。顯然,較于社會公眾,相關公眾的覆蓋范圍較窄,認定欺騙性的門檻較高。
企業在選用商標時,也應從相關公眾的視角出發,判斷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對于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標志,企業要謹慎選用。
三、判斷須考慮商品或服務類別
帶有欺騙性有關規定強調的是因產品本身與標志所表達的內容不一致而產生的欺騙性,是相對于標志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等方面的真相而言的。脫離標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很難認定標志本身是否存在虛假或誤導。即使是同一標志,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是否帶有欺騙性的結論也不盡相同。因此,判斷是否帶有欺騙性必須以標志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為基礎。
商標起名是個技術活,一著不慎可能滿盤皆輸。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前,企業如能對標志有無欺騙性進行自查自糾,將有助于減少商標被駁回的風險,提高商標注冊申請的通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