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老板向小編反饋說商標莫名其妙的死掉了,想問問小編這是怎么回事。下面開心財稅小編就給大家講講商標“死掉”的原因有哪些吧,歡迎大家閱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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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續三年不使用
有些商標呢,就是喜歡做“占坑”的事兒,哪怕你偶爾做個小動靜,證明這枚商標還在使用也行啊。但是就是這種大大咧咧的性格,導致其他覬覦這枚商標很久的人采取了一些行動,如果你沒有在15個自然日里做出回應,那么最終將導致商標的死亡!
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標撤三”。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撤三”成功后,你將失去該商標的專有權。當然,如果你覺得冤枉,也是可以申訴的。這就需要你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局提交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
二、到期不續展
酸奶過期了你敢喝么?剩飯放久了你敢吃么?同樣的道理,商標也是有保質期的,商標注冊成功后,有效保質期是10年,過期之后就不享受法律的保護了哦!
這就涉及到商標十年續展。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一滿,還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商標將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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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他人權利
注冊商標的時候你要是傍了大牌,惡意搶注等,只要是違反了規定,統統都沒有好結果!
《商標法》中明確了對摹仿馳名商標、惡意搶注商標等行為的處理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商標。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就是辣么任性,因為神圣的規定不可侵犯!
四、商標淪為通用名稱
提及“阿司匹林”你覺得它是個品牌嗎?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想當初,德國拜耳公司為這個品牌宣傳投資了大量資金,但是大家都覺得阿司匹林只是一種解熱鎮痛藥。這個名字淪為了藥物的通用名稱,于是拜耳再也無法塑造這個品牌了!
企業商標知名度高本是件求之不得的事。但是像拜耳在商標名聲大噪后不注重商標管理與保護,導致商標被頻繁地用于描述某類產品,那這個商標就失去了顯著性,變為某類產品的通用名稱。類似的通用名稱還有“優盤”、“威士忌”、“白蘭地”等。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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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隨意更改注冊信息
假如有一天“康師傅”去韓國做了整容,后來他覺得自己長得太帥了,于是悄悄地把自己的名字改為了“康帥傅”,沒有去商標局進行商標的重新申請。后來,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要求在一定時間內改正,但是“康師傅”沒有修改。最終,這枚商標將被國家商標局進行撤銷,宣布死亡!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部分: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都說商標注冊的時候提心吊膽的,可沒想到成功后使用不合理還會出現這么多問題!所謂“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品牌的塑造亦是如此,切不可粗心大意誤了企業發展!
六、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法律規定的
2018年7月11日,商標局官網發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打擊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行為凈化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嚴厲打擊未注冊商標使用禁止性規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法》第十條禁用條款是個非常嚴厲的條款,一旦適用該條款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就意味著行政機關已經認定該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繼續使用就是違法的。所以說,小心駛得萬年船,違反法律規定的“商標”還是不要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