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
國知懲戒決字〔2019〕8號
姓 名:金相允
資格證號:1111837
所在機構:成都超凡明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懲戒事由:
北京超凡志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下稱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的內容”的違法行為(已另案處理),金相允作為超凡志成的原專利代理師,是被泄露的發明專利申請的署名代理師,對超凡志成存在的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相關責任。
具體事實:
超凡志成將四川旭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四川旭虹光電)未公開的兩件專利申請(申請號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署名代理人為金相允)文件內容于2017年7月13日發給重慶市南山區川華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稱重慶川華玻璃),在重慶川華玻璃確認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為其提交了兩件內容與四川旭虹光電的專利申請內容完全一樣的專利申請(申請號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將四川旭虹光電尚未公開的發明創造內容發給重慶川華玻璃,泄露了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
金相允作為四川旭虹光電兩件有關專利申請的署名代理師,應當對泄露涉案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承擔相關責任。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二、談話筆錄;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況說明》;
四、專利代理人協會處分決定(全專協處字〔2018〕第006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月15日發出《專利代理懲戒意見告知書》(國知懲戒函字〔2019〕8號),依法告知金相允擬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的懲戒決定,以及擬作出懲戒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并告知金相允依法享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019年1月22日,我局收到金相允的聽證申請,申請對擬吊銷事項舉行聽證。2019年3月12日,我局收到金相允的書面陳述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同日,我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擬吊銷金相允專利代理人資格證的案件進行聽證。金相允及其代理人由佳參加聽證。
在書面陳述意見及聽證會上,金相允提交了其他人是泄露委托人發明創造內容的直接責任人的新證據,并對案件事實提出以下申辯理由:1.金相允未接觸、辦理過涉案專利業務,并不知悉涉案發明創造內容,僅是在先申請人四川旭虹光電的兩件專利申請的署名代理師,將四川旭虹光電未公開的兩件專利申文件內容發給重慶川華玻璃的發送人并非金相允,而是超凡志成的前員工李思瑩。2.懲戒意見告知書依據的《懲戒規則》第八條第(一)項針對的是“直接責任人”,金相允未參加涉案專利的代理業務活動,也沒有泄露涉案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并非直接責任人;3.就泄露行為而言,超凡志成已經采取有效措施主動消除、減輕該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認真開展了內部自查自糾,并出臺了一系列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希望給予金相允從輕、減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為證:
五、聽證記錄;
六、聽證會陳述意見及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上述申辯意見及最新證據,我局認為,李思瑩(非專利代理師,現已離職)是泄露涉案發明創造內容的直接責任人,金相允作為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署名代理師,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應當對泄露涉案發明創造內容的行為承擔相關責任。
懲戒決定:
金相允的上述違法行為發生在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施行前,應當適用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根據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金相允警告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懲戒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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