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出臺以來,惡意搶注就一直披著商標法的合法外衣進行惡意活動,形式也從最初單純的“傍大牌”現象發展到現在已經形成黑灰產業鏈的惡意形式,利用合規搶注商標的行為進行惡意投訴甚至是惡意敲詐勒索對于我國商標品牌的保護極為不利,甚至對企業的長遠發展產生致命打擊,那么應該如何遏制商標惡意搶注呢,開心財稅小編帶您來看看。
一:原因
第一,搶注行為成本低,僅通過300元的注冊費用就可以申請商標是導致大量商標被搶注者囤積的重要原因之一;第二, 企業自身知識產權意識不足,提前進行國內外商標品牌戰略布局思維十分缺乏;第三,法律規定缺失,企業維權困難。
一方面,當企業被搶注商標時由于缺乏有效的證據支持,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負責人對商標無效程序、訴訟程序進行處理,面對商標惡意投訴時往往因為耗費巨大的財力物力而對于維權望而卻步。
另一方面,當前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對于惡意搶注界定仍未明晰,同時對于搶注行為的后果性規定僅僅為駁回申請或是進行宣告無效,無法有效的對惡意搶注者進行懲罰與警示。
二:如何規范
第一,打鐵還需自身硬,企業應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企業發展之初時就應提前將商標的國內外布局納入規劃之中,防止惡意搶注的出現。
第二,商標法應明晰商標惡意搶注的相關規定,并加大從罰款、賠償上加大對惡意搶注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團伙化的惡意搶注及惡意投訴進行敲詐勒索行為應考慮從刑法上進行追訴,從立法上嚴厲遏制商標搶注黑灰產業鏈的大肆發展。
第三,網絡電商平臺應構建相應的惡意投訴行為的應對機制,及時為電商平臺內經營者提供相應的電子證據進行維權,構建起具有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電子商務平臺,防止惡意的“知產流氓”任意對合法經營者的肆意侵害。
三:待完善的方面
第一,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行為應進一步明晰。第三條第一款中所規定的“摹仿”,是否翻譯外文商標就為“摹仿”;第五款中“短時間”、“大量”以及“合理限度”并未明確;第八款中“幫助他人”與:“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如何認定?
第二,互聯網時代,建議將網絡服務經營者的電子證據存儲及提供義務的規定加入,與《電子商務法》銜接,更好推動電商平臺經營者、電商平臺內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對惡意搶注與惡意投訴行為進行有效維權。
第三,非正常申請注冊的商標處理未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對接,無法對惡意搶注者進行有效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