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申請人來說,商標注冊完成后,認為可以松口氣了,但事實并非如此。商標注冊不像是買商品,一錘子買賣,如果后續使用不當,也會存在一定風險。除了正確使用注冊商標外還要每十年進行一次續展,并且要時刻注意是否面臨被撤銷三年的風險。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有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其實從撤三的制度就可以看出商標管理部門的態度——他們是全力支持撤三的!總的來說,就是我國商標申請注冊量太大,需要避免產生大量的閑置資源。所以當你的商標被提撤三時,你就要認真對待了。
根據《商標法》規定,被申請撤三后,除了提供真實使用證據之外,還有那些情況可以不被撤銷呢?
簡單來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因素; 2.政府政策性的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關于撤銷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證據材料要求:
基于糾正絕對注冊主義所造成的商標注冊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銷申請人濫用現象,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產生了一個新變化,從單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發展到運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實事求是地對商標使用的公開性和真實性進行求證,對于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進行排除。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商標局、商評委2016年12月)規定: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系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注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注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5)能夠證明系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采取列舉方式規定了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 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撤三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撤三之后不知道理由,白白花了大量時間和精力,最后弄得個商標撤三,實在太可惜了。所以提醒各位,一定要合理的使用商標和進行維護。除此之外還要保留使用證據,注意地址的變更和官文的收發等情況,已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