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應該首先考慮使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已列出的標準名稱。
在申報時,要填寫具體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也就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六位代碼之前的具體名稱,不能填寫類別號、類別標題、類別注釋、類似群號、類似群名稱、項目編號。
申請人在使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標準名稱及以外可接受名稱時,應當依照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版本進行申報,不得申報提交申請時已經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公布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項目申報指南》說明,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除了可以申報《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規定的,其他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也可以申報,但是要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提交申請時施行的尼斯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版本分類原則。
2、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應對商品和服務項目進行準確的表述。
該名稱應足以使此商品或服務項目與其他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相區分。應避免使用含混不清、過于寬泛、不足以確定其所屬類別或易產生誤認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
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時,可申報含有描述性詞語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關于商品的描述性詞語,一般包括說明商品的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的詞語;關于服務的描述性詞語,一般包括說明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的詞語。
3、申報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申報應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標點符號用法及社會公眾語言習慣,應使用規范簡體漢字表述,不得出現錯別字及繁體字。
4、申請人可附送對該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
該說明材料僅為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補充解釋說明,并非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組成部分。即使申請人附送了對商品或服務項目的說明材料,該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本身也應符合上述所有申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