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實際辦案中,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以及工商局為節(jié)省時間,直接委托注冊商標權利人對商品真?zhèn)芜M行鑒定。并將權利人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jù)使用。對于這個20多年前的批復,有的專家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因此,有必要進行一些探討。
一、批復原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鑒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螁栴}的批復(商標案[1997]458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關于應以商標注冊人的鑒定作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認定的最終依據(jù)的請示》(浙工商標[1997]47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危瑧稍撟陨虡说暮戏ㄊ褂萌嘶蛘叻ǘz驗機構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下,如果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結論是真實合法的,則應以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 1997年10月5日
二、具體解讀
(一)前提條件
“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危瑧稍撟陨虡说暮戏ㄊ褂萌嘶蛘叻ǘz驗機構鑒定”。
“使用注冊商標”,是指爭議的商品使用了“注冊商標”;“商品真?zhèn)巍钡蔫b定,“應由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鑒定”,是指可以選擇“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鑒定。一句話,對于“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進行鑒定,可以選擇“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其前提是使用了“注冊商標”,鑒定只是對“商品真?zhèn)巍钡恼J定(也可以理解為:是否使用了“注冊商標”,不屬于該鑒定范圍)。
對于“商品的真?zhèn)巍辫b定,許多鑒定機構都很頭疼,對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自身而言,肯定有優(yōu)勢。如果鑒定結論“公正”,能節(jié)省大量的人力成本、時間成本。如果“涉嫌侵權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話,這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二)爭議解決
“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下,如果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結論是真實合法的,則應以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
如果“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下”,這是一個前提條件,意思是指“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與“涉嫌侵權人”“雙方”都對“商品的真?zhèn)巍边M行了認定,且認定結果“不一致”。在實踐中,大多數(shù)情況下,“涉嫌侵權人”都會持“否定”態(tài)度,很明顯,“涉嫌侵權人”的否定,不應該是“鑒定結論”,只能是當事人“陳述”。由此,“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涉嫌侵權人”的“陳述”,是否可以理解為“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當然,“如果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結論是真實合法的,則應以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大家都比較贊成。法官在判案時,實際上也會采信。
爭議的焦點,是這個問題的前提“在雙方鑒定結論不一致”,實際上還是對“鑒定結論”概念的認知上存在有差異。
三、鑒定意見與當事人陳述
原來所稱的“鑒定結論”,現(xiàn)在改稱“鑒定意見”。以上“鑒定結論”以下修改為“鑒定意見”。
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李光林檢察官認為,作為“注冊商標合法使用人”對商品真?zhèn)蔚恼J定,如果是“鑒定意見”,不妥。如果只作為被害人的陳述或者書證,比較恰當。我比較贊成李光林檢察官的意見。
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yè)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在案件審理中對鑒定意見的審查規(guī)則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一)鑒定意見審查內容
1. 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2. 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3.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4.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
5.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
6.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
7.鑒定意見是否明確;
8.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lián);
9.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jù)是否矛盾;
10.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
(二)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1.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yè)務范圍、技術條件的;
2.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
3.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
4.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
5.鑒定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
6.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一個特別回復的;
7.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
8.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lián)的;
9.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3月17日,《今日說法評論》源引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的一篇文章: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各類司法依據(jù)文件”的答復中明確表示,“具體個案的請示答復,其法律拘束力僅限于個案本身,而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將上述答復直接作為裁判依據(jù)”。我想,這個答復意見,對于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鑒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螁栴}的批復”不能說一定適用,但至少可以借鑒。也由此可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鑒定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真?zhèn)螁栴}的批復(商標案[1997]458號)也應屬于個案答復,不能作為裁判依據(jù)。
由此可見,對“鑒定意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有明確要求,而且要求也比較嚴格。所以“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對“商品真?zhèn)巍钡恼J定,作為被害人陳述或者書證,比較恰當。法官在案件審判中,對當事人的陳述(即“該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對“商品真?zhèn)巍钡恼J定),可以決定是否采信。如果作為“鑒定意見”,反而會引起諸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