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注冊馳名商標的情形是什么
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注冊的,自該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系爭商標,但對屬于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撤銷系爭商標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判定系爭商標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可考慮下列因素:
(1)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貿易往來或者合作關系;
(2)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共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的商品/服務有相同的銷售渠道和地域范圍;
(3)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發生其他糾紛,可知曉該馳名商標;
(4)系爭商標申請人與馳名商標所有人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系;
(5)系爭商標申請人注冊后具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利用馳名商標的聲譽和影響力進行誤導宣傳,脅迫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其進行貿易合作,向馳名商標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
(6)馳名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
(7)其他可以認定為惡意的情形。
二、利害關系人可撤銷馳名商標嗎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馳名商標所有人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商標。下列主體為利害關系人:
(1)馳名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
(2)其他有證據證明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主體。
是否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以提出評審申請時為準。但于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系的,也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