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9068389號“嗶哩嗶哩”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19068389號“嗶哩嗶哩”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86699號
申請人: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068389號“嗶哩嗶哩”商標
(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回時引證了第15796309號、第16038438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引證商標一、二均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且損害了申請人著作權。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提起異議申請。申請人已與引證商標二所有人達成轉讓意向。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引證商標一、二的相關信息打印;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經審理查明:
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經商標局作出的異議決阿定予以核準注冊,且至本案審理時,該決定已生效。引證商標一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二經商標局核準,已轉讓給本案申請人(見第1555期《商標公告》)。引證商標二已不再構成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嗶哩嗶哩”與引證商標一的獨立顯著認讀中文“嗶哩嗶哩”的漢字構成、呼叫相同,兩商標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香皂;洗潔精;香精油”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浴液;香精油;洗潔精”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這些商品上,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類似商品上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牙膏;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肖琦
趙秀輝
吳靜靜
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