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是自然人意義上的人,是對公司、企業這樣的組織的一種擬人化說法。這里大家常常提及的那位“法人”,其實是“法定代表人”做一個區別。
按照我國《民法》的規定,法人必須具備四個條件:第一,它是社會組織;第二,必須有獨立的財產;第三,要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第四,要能夠獨立承擔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能夠獨立地進行起訴或應訴。法人可以分為四類:企業法人、機關團體法人、事業法人和捐獻法人。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稱之為企業法人,這一概念的另一含義就是存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換句話講,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有法人。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法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企業法人強調的是法人,是一個社會組織,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比如,有人說某某企業的法人是張三,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它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企業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一位“自然人”,通常是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但其實“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職,可以不是公司股東。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都是法人,但是個體戶、分公司都不具有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