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應當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或者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均不能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得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4)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