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鑫曼聯”商標,英國曼徹斯特聯合有限公司(下稱曼徹斯特公司)與周某展開了一場長達7年的商標權屬紛爭。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周某申請注冊包括第6483536號“鑫曼聯”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在內的16件商標,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情形,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據了解,被異議商標由周某于200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職業介紹所、會計、尋找贊助等第35類服務上。2010年11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對被異議商標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
初審公告期將滿之際,曼徹斯特公司于2011年2月21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主張周某系對其在先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號權,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與在先核準注冊的“曼聯”“MANCHESTERUNITED及圖”與“MANCHESTERUNITED”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且被異議商標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經審查,商標局于2012年8月7日作出裁定,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對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同年9月24日,曼徹斯特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并提交證據顯示周某申請注冊了被異議商標及“曼聯”“皇馬”“奧巴馬”等10余件商標。
2013年12月30日,商評委作出復審裁定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曼徹斯特公司的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達到馳名的狀態,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曼徹斯特公司的在先商號權,未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曼徹斯特公司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與曼徹斯特公司的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周某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亦未存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曼徹斯特公司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申請注冊了包括被異議商標在內的10余件商標,這一行為明顯不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屬注冊囤積商標的行為,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顯屬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注冊。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復審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我國商標法有關“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僅適用于已注冊商標,不適用于未注冊商標。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有關“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的立法本意是保護商標注冊秩序,規制相關破壞商標注冊秩序的行為。如果我國商標法上述規定只能適用于已注冊商標而不能適用于未注冊商標,將導致違反該條款規定的商標先予核準注冊、再予撤銷的情形,既不符合立法本意,又浪費行政和司法資源,而且明顯不合邏輯。周某申請注冊包括被異議商標在內的10余件商標,明顯不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屬注冊囤積商標的行為,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顯屬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通過本案例,可以看出:不管是已注冊商標還是未注冊商標,只要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都是不能取得注冊的!模仿大牌、山寨名牌,處心積慮和知名品牌搭上關系這條路是走不通的,踏踏實實注冊個屬于自己的商標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