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心財稅平臺上,遭受他人“以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序阻止商標及時注冊”的案例時有發生,經過整理,主要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第一,利用異議程序敲詐對方當事人。
例如,某自然人針對國內一家知名的生產企業申請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后通知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支付20萬元作為代價換取其撤回異議。
第二,利用異議程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
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競爭對手的商標,在得知對方已經申請注冊商標后,就提出商標異議,阻止其注冊。然后,趁異議裁定期間對方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肆仿冒。
對策:
針對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據此,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于借用商標異議程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