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有別于有形資產,權利人獲權形式主要以申請或登記為主,受國家法律制度及知識產權特征的影響,各類型知識產權本身存在較大的不穩定性。調查發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權屬的不穩定性和知識產權的制度風險并存。知識產權權屬的不穩定性主要存在于專利權與著作權中,目前的《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分別規定了職務發明和職務作品的概念,亦分別規定委托發明及委托創作中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權利人未實際獲得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很容易使相關組織或個人對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產生爭議,進而產生糾紛,影響知識產權的穩定性。
調查還發現,不同知識產權設定方面規定了不同的登記機關,如商標專用權出質的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局,專利權出質的登記機關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著作權出質的登記機關是國家版權局,植物新品種的出質登記機關是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等。如果出質人以兩項以上的知識產權共同出質,則登記機關更為復雜。同時,各登記機關所發布的登記程序、內容也不一致,登記期限和費用不盡相同,這種復雜的登記制度不僅加大了質權設立的成本,降低了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登記的積極性,而且會造成審判難、執行難問題,最終導致知識產權的后續處置難以進行。
(二)法律狀態的不穩定性梗阻了融資的效率。知識產權都存在一定的保護期限,保護期內需向行政機關繳納相關費用,否則會因為未繳納費用而失去保護,如
發明專利保護期為20年,每年繳納一次年費;商標權保護期為10年,保護期屆滿可以續展,但需繳納續展費用,所以,知識產權會因未及時繳納相關費用或授權期限屆滿而失效。另外,法律規定的主體還可以以申請專利權無效、商標權撤銷的方式對有效期內的知識產權提出異議,被異議的知識產權也可能因為他人的這些行為被宣告自始無效,這些不穩定因素制約了知識產權融資。
(三)價值的不穩定性壓抑了擔保功能的實現。眾所周知,知識產權具備財產性權利屬性,可以自由轉讓,而因其無形性,作為融資擔保物時不能受債權人的控制和掌握,而權利人對其進行支配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可能導致知識產權的價值波動,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可能會影響其價值,而且專利被侵權,商標被丑化、淡化都將影響其價值,進而影響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物的擔保功能。
政策建議(一)加強金融機構與知識產權相關機構合作,創新多元質押融資方式。在金融領域,金融機構要加強與知識產權相關機構的合作,一方面,在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加強對知識產權交易的研究,立足知識產權特點,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政策,開發更多的創新產品;另一方面,建立起與各地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密切合作關系,及時準確地把握融資企業知識產權項目的前景及權利狀態。對于以專利為代表的知識產權,其融資思路上應遵循以下設計:首先,需要判斷該專利能否轉化,凡不能轉化的知識產權,如沒有市場需求的專利、僅僅起防御作用的專利等不能用于融資,從屬專利應和其所依賴的其他專利整體打包后才可融資。其次,需要判斷其處于轉化之前還是轉化之后,最后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融資模式。如,對于未實現成果轉化的知識產權,由于其只是一種具有潛在市場前景的新創意,且評估價值偏低、相當一部分權利人屬于創業者,具有很高的經營風險,建議考慮高收益的融資模式,如股權融資等,同時,債務融資模式除質押貸款外可以考慮產權轉讓+獨家(排他)許可的方式。對于已實現成果轉化的知識產權,考慮到該知識產權的評估價值較公允,應以債務融資為主,如銀行+生產線(設備)抵押或擔保,將企業的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捆綁質押;銀行+擔保公司+專利權反擔保,由銀行在擔保公司擔保的前提下向企業貸款,貸款企業同時以專利權進行反擔保;融資雙方簽訂債權轉換協議,實現投貸聯動,一旦貸款企業不能按時還款,則放貸方將按實現約定的價格參股公司,將債權轉為股權進行追償。
(二)加強知識產權質押風險控制體系建設,緩釋風險積聚。一是金融機構內部應建立和完善自有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評價體系。建立此風險評價體系,要考慮到知識產權以下幾個方面:資產價值的評估,項目現行運作的情況,權屬的調查,可行性市場的預測前景,運用與在先權利沖突的風險檢測等等。二是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信貸風險控制制度。在貸款申請條件上,宜高低相宜,除關注營業執照辦理的時間,企業處于盈利還是虧損狀態,權利的歸屬等基本條件外。對于專利質押融資的企業,商業銀行還可以要求企業專利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申請貸款:如為發明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少于8年;如為實用新型專利,現有有效期不少于4年,至少已實施2年、具有盈利能力的專利。在授信條件上,宜在貸款用途、期限、質押率、額度等方面明確界定,就其貸款的用途來說,不能用于房地產項目開發及違法經營,不能用于證券、期貨、股本權益性投資,僅僅限于生產經營的正常資金需求。貸款的期限一般為1年,通常較短,最長不超過3年,且不得辦理延長期。對于知識產權的質押,不同的專利權,質押率是不同的,建議發明專利權授信額不超過評估值的25%。三是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與其他風險緩釋工具的組合方式,如企業在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除了用知識產權質押外,還要進行擔保公司的擔保,一般是由除企業、銀行以外的第三方進行擔保。企業用于知識產權的質押時,銀行另外要求貸款企業提供不動產抵押,發生違約時,銀行通過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收回貸款,即質押+抵押。這種機制也大大地降低了金融機構承擔知識產權質押風險。設立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將科技發展基金投入到該擔保機構作為擔保專項基金,為具備相關條件的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融資反擔保,將原本由投資者承擔的風險轉嫁一部分給擔保機構。